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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林业机械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机构设置及职责规定》的通知

媒体:原创  作者:林机协会
专业号:林机协会 2020/10/20 13:30:00

各会员单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标委会:

《中国林业机械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机构设置及职责规定》(见附件)已经中国林业机械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附件:中国林业机械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机构设置及职责规定

 

                             中国林业机械协会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中国林业机械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机构设置及

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林业机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明确团体标准化工作管理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林业机械协会团体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管理委员会”)是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专门领导机构,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任期与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条 团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具体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等工作。协会标委会分为林木加工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户外林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任期与团标管理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四条 标委会任期届满后,在团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换届,新一届标委会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届中需要增补、解聘委员或调整委员职务的,可由团标管理委员会委员或标委会1/5以上委员提议,经团标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协会批准确定。

 

第二章  团标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团标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名,委员若干名,实行集体讨论制度,研究决定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协会团体标准化发展规划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标委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决定标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委员人选;

(三)审批下达协会团体标准项目计划;

(四)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立项审批、批准发布、宣贯实施等标准化工作;

(五)监督检查标委会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协会设标准化工作部,作为团标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在协会秘书处。主要工作职责:

(一)做好与标委会间的协调、沟通和联系等工作;

(二)负责团标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筹备组织工作;

(三)做好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档案建立、维护和管理;

(四)根据需要承担团体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及复审等工作;

(五)其他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团标管理委员会不专门刻制印章,制发文件等由标准化工作部按协会用章管理规定申请使用协会公章。

 

第三章  标委会职责

 

第八条 协会林木加工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的标准化领域包括木材加工机械、人造板生产机械、竹材加工机械、林业工具与木工刀具、林产化工机械、林业清洁生产机械、林木生物质能源转化机械等。

第九条 协会户外林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的标准化领域包括园林绿化机械、造林机械、有害生物防治装备、森林和草原防扑火装备、木材生产机械(采伐、集材、运材和贮木场机械)、经济林果生产机械、草原种植和管理机械等。

第十条 标委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提出制修订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

(二)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和复审等工作;

(三)负责对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四)跟踪收集团体标准实施情况反馈信息。

第十一条 标委会印章由协会制发,应当在标委会开展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对外联络,不得超出职责范围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使用标委会印章需经本标委会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 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来自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利益相关方,其中应更多地吸纳企业方参与。

第十三条 标委会委员应当为单数,不少于21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副主任委员、副秘书长若干名。可根据需要设立常务副主任委员或常务副秘书长。

第十四条 同一单位在同一标委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2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允许专家以个人委员名义加入标委会。

第十五条 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五)团体标准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的;

(二)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三)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第十七条 标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秘书长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且至少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副秘书长可以由相关单位技术专家担任。

第十八条 委员在本标委会内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本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监督本标委会及秘书处开展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立项、起草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按时参加本专业领域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及时反馈本专业领域标准实施情况;

(三)监督标委会主要负责人的工作;

(四)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主持标委会会议时,应当保证各利益相关方充分表达意见,促使会议意见达成一致,形成会议决议。主任委员负责签发标委会重要文件。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标委会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每次委员调整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设顾问。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学者,由标委会聘任,报团标管理委员会备案,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由标委会批准,报团标管理委员会备案,无表决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林业机械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至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林业机械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林机协〔2017〕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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