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2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加强林业机械行业信用等级评价费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文件精神,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信用评价费用收支,本着“为行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严格收费标准及其财务管理。
第二条 收费范围仅限于信用评价报告费、审查费、专家评定费、公示费、管理费和证牌工本费等成本费用,不收取其他形式的评价赞助费。
第三条 收费金额不与企业经营规模或其他指标挂钩,每家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初评费(3年1次)8,000元(含支付给第三方中介机构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的3000元,若参评企业在首次初评后,在其后的3年内复审全部合格,且信用等级保持在AAA的企业,可适当考虑对其参加下一次审核周期的初评费进行降低),年度复查费(有效期内一年一次)2,000元。
第四条 上述审查费和年度复查费一经收取,将不退还;信评委收取这些费用后,向参评企业提交信用等级评价报告或年度复查报告,但因参评企业的原因而致使该评价工作无法进行时除外。
第五条 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评估现场核查和公示以外的宣传支出列入评估成本费用。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价收费用于以下支出项目。
(1)审查费:包括协会复审以及对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所需的差旅费、办公费、人员工资、补贴费等;
(2)专家评定费:包括劳务费、食宿费、交通费等;
(3)公示、公告费:包括在有关媒体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和对最终结果进行公告的费用;
(4)证书、标牌制作费;
(5)年审、监管费:包括年审和日常监督管理所需费用。
第七条 信用评价费用收支接受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国资委协会办及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审查。
第八条 协会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公布该年度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全部收支情况,以便会员单位进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